欢迎访问苏州律师吕婷网站!

9岁孤女被限制高消费是否合理

  近日,一则郑州9岁孤女陈蔓(化名)被郑州金水法院裁定限制高消费的新闻,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事情缘由来自一起房产买卖纠纷。孩子大概两三岁的时候,父亲2012年的时候因为杀害了孩子的母亲和外婆,被法院判处死刑,执行枪决了。在此前,其父亲把房子卖给了别人,由于房子没有过户,事情发生以后,房子被判在陈蔓名下。因为陈蔓属于未成年人,其名下财产没用特殊情况不能过户,因此,对方就通过诉讼要求归还房屋买卖款。因为陈蔓的父亲事发前钱在他手里,事发后,花了多少,还剩多少陈蔓的亲属也不知道,也没有钱留个陈蔓,因此,也没有钱归还对方。为此,金水法院对陈蔓做出了限制高消费令。

  此事经媒体曝光后,引起了许多网友的关注,大家同情陈蔓不幸遭遇的同时,也对法院做出对年仅9岁的孤女陈蔓做出的限制高消费令产生了质疑。

  江苏臻万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律师吕婷律师:那么什么是限制高消费令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的决定》第一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 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 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人民法院应当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那么符合上述情况是否一定会被执行限制高消费令?

  其实不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的决定》第二条,人民法院决定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时,应当考虑被执行人是否有消极履行、规避执行或者抗拒执行的行为以及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等因素。所以,相关法院在2020年12月15号,撤销了对陈蔓原先做出的限制高消费令。能够在短时间内得到这样的结果,虽然,离不开许多媒体的关注,但是,也是依据这样的法律规定。

  如果陈蔓的限制高消费令没有被撤销,她会在哪些方面受到限制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的决定》第三条,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不得有以下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 (九)乘坐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 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不得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因私消费以个人财产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执行法院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

  从上述条款来看,虽然,许多方目前来讲对陈蔓影响不大,但是对一个9岁的孩子来讲,对她的健康成长,将会带来很大的影响。也许正因为如此,才会引起广大媒体和网友的关注和同情吧。

  那么如果正常的情况下,被法院做出了限制高消费令后,什么样的情况下会被撤销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的决定》第九条,在限制消费期间,被执行人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或者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解除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本规定第六条通知或者公告的范围内及时以通知或者公告解除限制消费令。

  因此,要想取消被限制高消费令,可以履行完该尽的义务,或者提供有效的担保,或者与申请执行人协商一致,人民法院就可以解除限制高消费令。

  2020年12月16日,郑州金水法院,通过媒体,发表了致歉声明。

上一篇:要回10年前的借款  
下一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2015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