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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冠状病毒役情属于不可抗力吗?

最近,来苏就职的吴小姐遇到了一个问题,2019年年底,准备回家过春节的时候,吴小姐在苏州新区某个小区看好了一套出租房,与房东谈好价格,签定了出租合同,租期一年,也按要求交了定金,按合同约定,在2020年1月底入住。

一切弄好后,吴小姐就安心地回家过春节。可是没想到的是,国内新冠役情的爆发,彻底打乱了吴小姐的安排。吴小姐所在的公司,因役情没有开工,同时,因为外地人无法进入苏州,吴小姐也无法按约定入住出租房,因此,吴小姐以发生不可抗力,有求和房东解除租房合同,并要求退回定金。

而房东以新冠役情并非合同约定的不可抗力的范围,拒绝了吴小姐的要求。

新型冠状病毒役情的发生,属于不可抗力吗?可以以此为解除合同的理由吗?

江苏臻万律师事务所的吕婷律师:我们在一些合同中,经常会看到对发生不可抗力的一些约定,什么是不可抗力呢?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新型冠状病毒的发生,完全无法预见,许多情况,也无法避免,不能克服。因此,把新冠病毒役情可以认定为不可抗力。

按照合同法117条的内容,如果因不可抗力,可以部分或全部免责,有法律规定的除外。

当然,不是所有的合同因为不可抗力,就可以部分或全部免责。虽然新冠病毒役情属于不可抗力,但也要看影响合同履行是否和新冠役情有关,按影响大小,决定部分或全部免责。

从吴小姐的情况来看,房东并没有提出因新冠役情而退租,因此,房东不存在不履行行为,吴小姐因为役情管控,虽然无法在规定的时间到达苏州,也无法入住,但是,吴小姐是否按时入住,并不属于违约范围,因此,跟是否发生新冠役情,是否管控,没有关系,吴小姐也谈不上免除责任。

同时,由于役情的好转,复工复产的需要,各地也已开始正常人员流动,所以吴小姐也不能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项,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请求解除合同。因为,吴小姐与房东签的是一年的合同,吴小姐并不是不能完全不能履行。

那吴小姐因新冠役情不能入住的二个月的房租是不是就白白损失了?

吕婷律师给出的建议是:

1、吴小姐可能找房东协商,看看是否能减、免两个月的房租。

2、吴小姐可以另根据《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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