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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了离婚冷静期是否意味着离婚更难了?——解读《民法典》

  最近有很多当事人向我们资询,今年民法典实施以后,离婚有了冷静期,那么,意味着离婚是不是变得更难了?

  对于这样的问题,首先我们要弄清楚什么叫冷静期?

  民法典中规定:“提交离婚登记申请后三十日的离婚冷静期”,在此期间,“任何一方都可以向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申请”。如果30天内,双方都没有到民政局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在接下来的下一个30天内,双方要共同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证。在第二个30天内,双方没有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的,即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经审查,由婚姻登记机关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以上可以看出,所谓“三十日的离婚冷静期”,指的是夫妻双方到“婚姻登记机构”办理离婚,在“第一个30天内”,不做登记处理。过了30天以后,夫妻双方再次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的,符合条件的会准予登记离婚。因此,离婚冷静期仅会影响夫妻双方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的时间,对通过法院起诉离婚的情况,不会有任何影响,而且,即使对夫妻协议离婚的影响,也是多了30天时间,影响不大。

  实际上,新的民法典实施以后,离婚程序上并没有太大的变化。此次协议离婚中,原来的婚姻法规定多了30天的离婚冷静期,但是在诉讼离婚上并没有太大的区别。

  那么,在诉讼离婚中,什么样的情形会让法官更快的判决离婚,从而减少诉讼时间?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另外,第一次诉讼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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