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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单独放弃遗产继承是否有效?

  【案情回顾】

  白某与刘某系夫妻关系,与刘某的父母以及兄弟共同居住。刘某的父亲去世后,留有房产若干,未立遗嘱,在遗产分割前,刘某在家庭会议上明确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后因分家产过程中发生财产纠纷,白某遂起诉至法院要求明确遗产的归属,其中包括判定刘某未经其同意而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单独放弃继承的行为无效的主张。

  【法院判决】

  对上述问题,本案的一审法院认为,白某与刘某未夫妻,刘某所继承的财产应为夫妻共有财产,刘某未征得共有财产人的同意,而放弃继承的行为无效,支持了白某的主张。

  二审法院作出了相反的裁判,理由是刘某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有权放弃继承,在家庭会议上刘某同意并签字放弃继承权,刘某放弃继承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再审过程中,法院维持了二审中的裁判并补充说明了理由,认为在遗产分割之前,继承人享有的仅是对遗产份额的继承权,而非遗产的所有权。只有遗产分割后,依附于身份关系而依法享有的继承权才能转化为所有权。刘某基于父子关系而享有继承权,该权利是法律赋予其单独享有和支配的,其放弃对其父遗产继承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同时,刘某对其父的遗产份额并未实际取得,并未转化为刘某和白某的夫妻共同财产。故刘某放弃遗产的继承权的行为,并未侵害白某的合法权益。

  【律师点评】

  我国《继承法》第2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物权法》第29条规定,因继承或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另外,《婚姻法》第17条、第18条规定,除遗嘱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外,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继承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因此,主张夫妻一方能单独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的人多以此为法律依据,认为放弃继承应取得配偶一方的同意,否则放弃继承的行为无效。

  律师认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人有权单独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继承人的配偶无权加以干涉,理由有三:

  第一,放弃继承是继承人的一种权利。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继承人有接受或放弃继承的自由,继承人放弃的行为属于继承人的单方法律行为,尽管其从性质上属于财产行为,但该行为仍具有强烈的专属性,因而“放弃继承”这一行为专属于继承人行使,不应受他人的不当干涉,包括其配偶在内。

  第二,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客体是继承既得权,而非财产的所有权。虽依据《物权法》的规定,继承开始时,遗产的所有权已经随被继承人财产上的法律地位转移给继承人,但若继承人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溯及至继承开始时继承人视为非继承人,此时继承人也当然不再享有遗产的所有权。

  第三,继承人的配偶对于遗产的共有权,应限于遗产分割后的共有权。也就是说在继承中继承人的配偶是对继承人已确定取得的财产享有的共有权。因此在继承人作出接受或放弃继承表示之前,其配偶对于继承人的应继承份额就不享有夫妻财产上的共有权,当继承人放弃继承权时,继承人配偶一方不得以共有财产受侵害为由干涉继承人单独放弃继承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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