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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中关于房屋租凭的法律适用问题

    在拥有属于自己的第一套房前,大多数人会选择租房。对于租户而言,选择房屋时除了考虑租金多少还应当考虑租房的稳定性。为了保护租户的合法利益,立法上有"买卖不破租赁"这一规则。
    但是否所有情况下,租户都能以此来对抗房屋买受人呢?
    案情简介
    张三选租苏州金昌区的一套房屋时,房屋所有人李四已明确告知该房屋上设有抵押权且未到期,后债权人行使抵押权,法院将案涉房屋拍卖,最终由王五拍得。王五与李四办理过户手续后,在与承租人张三交涉限期搬离的过程中,张三提出"买卖不破租赁"要求继续承租,而王五主张抵押权先于租赁,债权人行使抵押权后,案涉房屋由其拍下,张三与李四签订的合同无法对抗抵押权。双方各执一词,诉至姑苏法院。法院审理后,依法进行了判决:张三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搬离案涉房屋。
    律师分析
    所谓"买卖不破租赁"是指在房屋租赁关系存续期间,即使出租人将租赁物转卖给第三人,原来已经存在的租赁关系仍然对买受人有效,承租人仍然可以向买受人主张租赁权,受让人所取得的也仅仅是负担有租赁关系的财产所有权,该原则的意义在于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承租人,即使不动产所有权发生变动,承租人也不会因此丧失承租权。这一原则源自于我国《合同法》第229条的规定。
    张三可抗辩要求继续居住在案涉房屋中吗?
    张三在承租房屋时,李四已明确告知案涉房屋上设有抵押权且已登记备案,张三此时是明知该房屋的所有是存在一定瑕疵的,也应当预想到该房屋有被拍卖的风险,张三的租赁行为是无法对抗在其先设立抵押权。
    如果张三的租赁权可以对抗
    先设立的抵押权,那么会极大损害抵押权人的利益。因为房屋所有人在设立抵押权后,完全可以将抵押房屋出租,在后续拍卖的过程中,善意的第三人考虑到抵押房屋上有租赁可能就不会购买房屋,这样会给抵押权人在行使抵押权时带来诸多不便,更有甚至无法行使抵押权,会极大的损害抵押权人的利益。
    综上所述
    张三租赁行为无法对抗优先设立的抵押权,买卖不破租赁是在一定限制范围内的优先,在该项制度本身已突破合同相对性的前提下,若不对"租赁的优先性"进行一定的限制,将会极大侵害新受让人的权益,没有不受法律约束的权利,享受权利的同时也必将有一定的限制。
    买卖不破租赁的例外
    除上文所所述两种情况外,我们认为以下两种情况,租赁的优先性也将受到限制
    (一)租赁物系动产的
    (二)租赁物被没收、征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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