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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拖延交房怎么处理?

房屋开发商拖延交房,购房者如何维权?

最近,苏州张家港张女士就遇到这样的问题,并通法律,诉讼维权,成功获得了赔偿。
2015年,张女士在张家港某开发商一小区购得120平米、3室2厅商品房一套,张女士之所以买这套房,主要是因为这个小区所在的学区正好是她中意的张家港小学。按购房合同,开发商应该在2016年2月份底交房,正好符合张女士孩子的入学时段。然而,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开发商一直没有交房,最终在2017年5月才交房,房产证没有在预计的时间内办好,孩子的入学也成了泡影,为此张女士在207年5月份,把开发商告上了法庭,张家港法院按照购房合同,判定张家港此发商赔偿张女士各工违约金共2万3千元。

 
律师点评:
苏州和舟律师事务所房产律师吕婷: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 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从上例来看,张女士的房子推迟了一年多才拿到房,已经远超法律规定的房屋权证的办理时间,张家港法院判决张女士获得的赔偿,也就有理有据,合情合理了。
张女士通过法律,维护了自己的权益,但却高兴不起来,因为开发商迟交房的原因,导致她的孩子现在还在老家的一所不知名的小学上校,而且相隔两地,也无法亲自照顾小孩,多了一份思之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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